第十六条 发卡行按照与持卡人约定的方式按月向持卡人提供公务卡对账单,并及时向持卡人提供公务卡账户资金变动情况和还款提示等重要信息。
第十七条 持卡人对公务卡支出发生疑义,可按发卡行的相关规定提出交易查询。
第三章 公务卡支付管理
第十八条 对于差旅、会议、采购等公务支出,使用公务卡结算时,应在公务卡信用额度内先通过公务卡结算,并取得发票等财务报销凭证和签购单等银行卡消费凭证。持卡人所在单位财务部门对于公务支出有事前审批要求的,持卡人应事先按要求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第十九条 特殊情况下公务卡信用额度不能满足公务支付需要时,持卡人可提前向发卡行申请临时增加信用额度。增加的额度和使用期限等具体事项,按照发卡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持卡人在执行公务中,不允许通过公务卡提取现金。确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现金的,持卡人可向单位财务部门预借,并按现行财务规定办理报销手续。
第四章 公务卡财务报销管理
第二十一条 持卡人使用公务卡结算的各项公务支出,必须在发卡行规定的免息还款期内到所在单位财务部门报销。因持卡人报销不及时造成的利息、滞纳金等相关费用,由持卡人自行承担;因持卡人所在单位报销不及时造成的利息等费用,以及由此带来的对个人资信影响等责任,由所在单位承担。
第二十二条 持卡人办理公务卡支出报销业务时,应当按照所在单位财务部门要求填写报销审批单,并附相关财务报销凭证、银行卡消费凭证,按照单位规定的财务报销程序报请审批。
第二十三条 持卡人办理报销手续时,单位财务人员登陆公务卡系统,根据持卡人提供的交易日期、卡号、交易金额等信息,从发卡行下载消费信息,核实后确定可报销金额,在对应的消费信息中录入经济分类科目、用途、报销金额等业务要素,确认报销。
第二十四条 单位财务人员对批准报销的公务卡支出,按以下程序办理报销还款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