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直各预算单位,有关商业银行,中国银联黑龙江分公司:
现将《哈尔滨市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各预算单位实施公务卡改革的时间等事项,市财政局将另行通知。
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日
哈尔滨市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加强财政监督,减少现金支付结算,提高公务支出透明度,同时方便预算单位用款,按照财政部、省财政厅关于公务卡管理制度改革工作的要求和部署,根据《哈尔滨市市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哈政办发[2005]7号)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银发[1999]17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卡,是指预算单位工作人员持有的,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以及个人消费支出的信用卡。公务卡的发放对象为预算单位在编在岗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 公务卡结算方式的适用范围:
(一)预算单位原使用现金结算方式的零星商品服务支出(包括差旅费、招待费、培训费等公务支出)应使用公务卡支付结算。
(二)预算单位原使用转账结算方式、单笔金额在3万元以下的小额商品服务支出(包括设备购置费、办公费、会议费、咨询费、租赁费、邮电费、水费、电费、维修费以及交通费等公务支出)可以使用公务卡支付结算。
第四条 在公务卡结算方式的适用范围内,预算单位应在具有刷卡条件的商户办理公务支出。
第五条 持有公务卡的工作人员(以下简称持卡人)应当妥善保管公务卡,规范使用公务卡办理公务支出结算业务,并在免息还款期内向所在单位财务部门申请报销手续。
第六条 免息还款期是指在使用信用卡进行刷卡消费等非现金交易时,从银行记账日起至到期还款日之间的日期为免息还款期。在此期间,持卡人只要全额还清当期对账单上的本期应还金额,便不用支付任何非现金交易由银行代垫资金的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