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黔西南州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
(州府发〔2008〕21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黔西南州地震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黔西南州人民政府
二○○八年五月十九日
黔西南州地震应急预案
为确保全州地震灾害的预防和救灾工作,加强对破坏性地震的应急处置,最大限度地减少地震灾害带来的损失,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和《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黔西南州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州府发〔2005〕48号)精神,特制定本预案。各县(市)政府、顶效开发区管委会参照本预案制定本辖区地震应急预案。
一、指导思想,工作原则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和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全面履行政府职能,提高政府应对突发灾害事件的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社会稳定和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发展。
实施地震灾害应急预案,坚持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整合资源,及时有效,综合协调的原则,改变重灾后救援轻灾前防范,重政府及部门救援轻群防群治的倾向,充分调动一切力量,切实做好灾前监测、预防、灾情应急、抢险救灾和恢复重建等工作。
二、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州处置地震灾害事件(含工程性诱发地震事件)的应急活动。
三、地震应急预案的启动
(一)专项预案启动的条件
州内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下列情况之一,预案予以启动。
1、发生6.5级以上特别重大地震(Ⅰ级),造成300人以上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占震区上年生产总值1%以上或州政府所在地或5万人以上城镇的地震;
2、发生5.5-6.4级重大地震(Ⅱ级),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或州政府所在地或5万人以上城镇的地震;
3、发生4.8-5.4级较大地震(Ⅲ级),造成2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