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发展改革、科技、教育等部门应当推动公共科技基础条件平台、行业专业创新平台和区域创新平台建设,为科研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提供基础条件和公共服务,增强中小企业自主创新能力。
鼓励、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等建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地和科技企业孵化基地,扶持中小企业申报国家专利,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实现中小企业技术、产品升级。
第十七条 鼓励和扶持有条件的中小企业建立或者与大专院校、科研院所联合建立技术中心、研究开发中心等企业研究开发机构,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信息、物流等公共服务建设,引导中小企业与国内外大企业协作配套,促进中小企业的产品进入国内外大企业的产业链或者采购系统。
第十九条 加强对中小企业自主品牌保护。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应当完善品牌建设激励机制,并积极为中小企业创造品牌提供服务。
中小企业应当树立品牌意识,提高产品质量,创造自主品牌,增强品牌产品在国内外市场上的竞争力。
第二十条 引导、鼓励和扶持中小企业取得产品、服务、管理体系等国际、国内标准认证,为市场开拓创造条件。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中小企业服务体系,扶持和协调各类中介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服务。
第二十二条 支持行业协会、商会、联合会等组织依法维护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为中小企业开拓市场、提高经营管理能力提供服务。
第二十三条 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中小企业的经营自主权,不得非法占有或者无偿使用企业财产。
第二十四条 依法保障中小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的权利。法律、法规、产业政策没有禁止的行业和领域,中小企业均可进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加以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