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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办法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七号)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办法》已经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2008年5月31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ΟΟ八年六月六日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办法》
(2008年5月31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定扶持的重点行业和领域,制定相应政策措施,为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创造有利环境。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小企业工作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小企业工作进行综合协调、指导和服务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中小企业进行指导和服务。

  第四条 省中小企业工作部门会同省统计部门建立健全中小企业统计指标体系,制定中小企业统计制度,准确反映中小企业发展运行状况,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中小企业发展纳入政府工作目标管理,建立科学的评价体系和考核办法,促进中小企业又好又快发展。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创办各类中小企业。企业登记机关应当依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办理中小企业设立登记手续,提高工作效率,方便登记者,不得在法律、行政法规之外设置企业登记的前置条件。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中小企业发展动态的监测和分析,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产业政策、发展规划等信息,提供创业政策指导和服务。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在城乡建设规划中安排中小企业建设用地,采取利用原有的存量建设用地、闲置厂房和引导中小企业进入工业园区等多种形式,为中小企业提供生产、经营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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