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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黔西南州节约能源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十四条 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在3000吨标准煤以上的工业企业,除遵守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三条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设立能源管理、统计、监测和考核员岗位,配备专(兼)职能源管理岗位,负责管理和监督本企业能源利用状况,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加强建筑规划、设计和施工过程中的节能管理,建筑建设项目应当推广节能结构、材料、技术、产品等。

  第十六条 加强交通节能管理,建设节能型交通体系,优先发展公共交通。鼓励发展节能环保型交通工具,开发和推广车用代用燃料和清洁燃料机动车辆。

  第十七条 推进农村能源消费结构调整,开发和发展农村沼气等可再生能源,利用新技术,鼓励使用高效节能的省柴节能器具。

  第十八条 国家机关和实行财政预算管理的单位应当建立节能目标责任制,采取有效措施加强节能管理。

  第十九条 宾馆、商场等公共场馆应当树立节能意识、制定节能目标、推行节能管理。

  第二十条 家庭和个人应当树立节能意识,倡导家庭和个人在日常生活中使用节能器具。

第三章 激励措施

  第二十一条 县(市)人民政府、顶效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建立节能专项资金,鼓励多渠道筹集节能资金,用于能源合理利用、节能标准制定、节能产品(技术)开发、示范和推广。

  第二十二条 开发、生产、销售、推广节能产品(技术)的单位和个人,可以根据自愿原则,按照国家有关节能产品认证的规定,向经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从事节能产品认证的机构提出节能产品认证申请;经认证合格后,取得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可以在用能产品或者其包装物上使用节能产品认证标志。生产、使用列入国家节能产品(技术)推广目录的产品(技术),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等扶持政策。

  第二十三条 从事节能培训、节能产品(技术)开发与推广、节能技术工程设计和咨询、节能技术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享受国家规定的税费优惠政策和金融扶持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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