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关于批转黔西南州单位生产总值能耗和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考核体系实施方案的通知
(州府发〔2008〕25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现将州经贸局拟定的《黔西南州单位生产总值能耗和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考核体系实施方案》批转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抓好贯彻落实。
黔西南州人民政府
二〇〇八年六月十二日
黔西南州单位生产总值能耗和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考核体系实施方案
(黔西南州经济贸易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节约资源的基本国策,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结构调整,提高质量效益,确保完成“十一五”节能目标任务,根据《
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国务院批转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的《单位GDP能耗考核体系实施方案》和《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加强节能工作决定的意见》(黔府发〔2006〕32号),参照省人民政府批转省经贸委制定的《贵州省单位GDP能耗和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考核体系实施方案》(黔府发〔2008〕2号),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思路
按照目标明确,责任落实,措施到位,奖惩分明,一级抓一级,一级考核一级的要求,建立健全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和奖惩制度,进一步强化政府和企业节能目标责任,发挥节能政策的调控作用。
二、考核对象
(一)各县(市)人民政府、顶效开发区管委会;
(二)省、州重点监控耗能企业(除国家千家重点耗能企业外)。
三、考核内容
主要包括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节能措施落实情况,相应设置节能目标完成指标和节能措施落实指标两类考核指标。
(一)对各县(市)人民政府、顶效开发区管委会的考核,以州人民政府与各县(市)人民政府、顶效开发区管委会签订的《年度节能目标责任书》确定的年度节能指标和工作任务为考核内容;
(二)对州各重点监控耗能企业的考核,根据州人民政府与各县(市)人民政府、顶效开发区管委会签订的节能目标责任书中所确定的“十一五”期间各企业总节能量目标,确定的各企业分年度节能量、节能降耗指标和工作任务为考核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