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要成立基本草原权属划定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副县(市)长担任,成员由畜牧兽医局、农办、国土资源局、林业局、农业局、公安局等相关单位主要领导和各乡镇主要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畜牧兽医局,分管副局长兼办公室主任,草原监理站为办公室成员。各县(市)基本草原权属划定工作组,由林权制度改革工作组和畜牧兽医局抽调人员组成,负责完成各县(市)的基本草原权属划定工作。
(二)制定工作方案
为确保基本草原权属划定工作顺利、规范开展,各县(市)领导小组应深入乡镇、村组调查了解情况,结合本辖区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并于2008年6月中旬前将工作方案报州基本草原权属划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各乡镇参照县(市)的方案,也要制定本乡镇实施方案,并严格按照实施方案开展本辖区的基本草原权属划定工作。
(三)搞好宣传发动和业务培训
基本草原权属划定工作是一项全新的工作,为使广大农民群众和干部职工了解基本草原权属划定工作的目的、意义和工作内容。各级要组织人员深入乡镇和村组召开村民大会进行宣传发动,利用标语、有线电视和群众座谈会等形式进行宣传。要组织对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统一操作规程。
(四)开展摸底调查,全面掌握林业和草地资源现状
工作组要结合林权制度改革,深入各乡镇行政村与村民座谈,调查了解该村区域界线、国土面积、耕地面积、林地面积,核定基本草原面积。对收集的基础资料,要认真分析、汇总,为搞好辖区基本草原权属划定工作奠定基础。
(五)对基本草原进行登记建档
依照《
草原法》第
十一条规定,依法确定给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经济组织等使用的国家所有的草原,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登记,核发使用权证,确认草原使用权。未确定使用权的国家所有的草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登记造册后负责保护管理。
属于集体所有的草原,由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登记,核发所有权证,确认草原所有权。
已由个体承包经营的草原,在基本草原确权划界中原有权属不变,但必须登记办证,并按规定交费,按规划进行开发利用。不按规划开发,造成草原资源浪费,甚至出现草原被破坏的,要按《
草原法》第
六十八条、第
七十二条之规定处罚,并收回承包经营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