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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廉租住房保障标准和程序的通知

濮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廉租住房保障标准和程序的通知
(濮政办[2008]40号)


华龙区人民政府,高新区、工业园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按照《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 (国发〔2007 〕24 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07 〕 24 号文件切实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豫政 〔2007 〕72 号)和建设部、国家发改委等九部委联合下发的《廉 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令第162 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 际,市政府决定对《濮阳市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濮 政〔2006 〕50 号)中规定的低保家庭住房困难标准、廉租住房保 障标准和程序予以调整。具体调整内容如下:

  1.住房困难标准:由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2 平方米调整为14 平方米(含)以下或户住房建筑面积在30 平方米(含)以下。

  2.住房面积保障标准:单身家庭由建筑面积20 平方米调整 为30 平方米;

  两人家庭由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7 平方米调整为19 平方米;

  三人家庭由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 平方米调整为两代三人、三 代四人家庭人均17 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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