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规范性文件之间相互矛盾和冲突,影响执行效力的。
(四)已经明显过时,应当予以废止的。
四、工作步骤
此次清理规范性文件工作从2008 年6 月1 日开始至2008 年9 月30 日结束。分为三个阶段:
(一)组织动员阶段(6 月1日至6 月15 日)。各清理主体 进行动员和安排部署,制订清理工作方案,明确清理工作任务, 保障清理工作条件,指定清理工作人员,落实清理工作责任。
(二)清理审查阶段(6 月16 日至9 月15 日)。各清理主 体要对规范性文件进行逐件清理并提出该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 应予修订或应予废止的具体意见或建议。清理意见和建议汇总后, 按照办文程序提交本级政府或本部门审定;清理结果要按照《政 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 号)的规定向社会公布。
(三)验收总结阶段(9 月16 日至9 月30 日)。各清理主 体应当对清理工作进行总结,写出清理工作总结报告。各县(区) 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的清理结果及总结报告报市政府,并抄送市 政府法制办;各县(区)政府部门的清理结果报各县(区)政府, 并抄送县(区)政府法制机构。清理工作完成后,市政府将组织 检查组对清理工作情况进行检查。
五、有关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清理主体要充分认识这次规 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摆上重要议事日程,高度重 视。主要领导同志亲自过问,分管领导同志具体组织,采取有效 措施,确保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落到实处。
(二)开门清理,接受监督。规范性文件清理过程中,可以 采取“公众参与、专家论证、政府决策”的方法,充分利用政府 网站、新闻媒体等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对规范性文件清理的意见和 建议。对规范性文件的清理有重大分歧意见的,法制工作机构可 以举行听证会、论证会或者座谈会等形式听取社会和专家的意见。
(三)认真细致,保证质量。各清理主体在制订清理工作具 体方案和工作计划时要统筹考虑,周密安排;在明确清理任务时 要摸清规范性文件底数,做到不留死角、不遗漏;在进行清理时 要认真细致,依法按政策提出清理意见,防止清理工作结束后仍 存在规范性文件违法违规的现象,保证清理工作的质量。
(四)加强督导,扎实推进。市、县(区)政府法制机构要 切实加强对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督促和指导,及时研究解决规 范性文件清理工作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认真组织检查或者抽查, 对清理工作开展不力的单位进行重点督导并跟踪落实,必要时报 本级政府予以通报批评,确保清理工作顺利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