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污染治理的规模化养殖场或养殖小区和生态文明村建 设标准:实施污染治理的规模化养殖场或养殖小区达到国家畜禽 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81-2001 )要求;开展生态文明 村创建的行政村达到省级生态文明村考核验收条件和指标。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
重点流域、行业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是全市环境保护重点工 作,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各县(区)政府一把手要 亲自抓、负总责。要加强指导和督查,切实把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纳入目标管理体系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体系。
(二)依法行政
对企业实施关闭、下达停产治理和限期治理任务,必须按照 法定程序进行。逐厂依法下达通知书,明确告知企业关闭、停产 治理和限期治理的时限、要求、权利和义务。禁止无证排污,所 有重点排污企业(含投运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必须依法取得排污 许可证,并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排放污染物。
(三)强化监管
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大列入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任务中的排污 企业、污水处理厂和脱硫电厂的监控力度,建立监管记录,督促 企业按期完成治理任务;加强日常巡查,严防已关闭的污染企业 和“十五小”、“新五小”企业死灰复燃及违规新上重污染项目, 坚决杜绝违规新上污染项。
(四)齐抓共管
环保部门:对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加大监 管力度,实行严格的环保目标考核,依法严肃查处违法排污企业, 对停产治理或限期治理企业组织达标验收,颁发排污许可证。
发展和改革部门:加大环保基础设施建设、企业污染治理等 环保重点工程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和投资工作力度。督促落实 对不符合产业政策、工艺技术落后、资源能源消耗高、环境污染 严重的落后企业(生产线)的关闭工作。对脱硫设施运行正常的 电力企业进行倾斜,在核定发电量时优先考虑脱硫企业,及时核 准上网脱硫优惠电价。
财政部门:及时、足额拨付用于环保基础设施建设、企业污 染治理等环保重点工程项目的国债和财政专项资金。
监察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将社会影响较大,群众反映强烈的 环境污染问题,进行挂牌督办。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错误 做法拒不纠正的,对环境违法违纪案件瞒案不报、压案不查、处 理不力的和玩忽职守充当违法排污企业保护伞、损害群众环境权 益的有关单位及相关责任人,严肃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