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房地产开发管理的意见

  27.完善市场监管制度。加强对房地产企业的资质管理和房地产开发项目审批管理,严格执行房地产开发项目项目手册制度,积极推行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支持具有资信和品牌优势的房地产企业做大做强。
  28.规范商品房预(销)售管理。严格实行商品房预售许可制度,房地产开发企业预(销)售商品房屋,应当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开发企业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未经批准,不得按分期或单体工程计算工程进度和预售申报;并应当持有整体项目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等合法手续。涉及房屋拆迁安置的开发项目,补偿安置尚未到位的,不得发放预售许可证。对未取得预售许可证擅自销售房屋、收取预售款,以及不按规定向购房人出示预售许可证的,市房管部门应当依法查处。
  29.房地产开发企业预(销)售商品房时,必须在售楼处明显位置悬《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向购房人公开承诺经营行为的合法性和真实性,并把购买商品房应当注意的事项告知购房人。
  30.规范商品房销售网上备案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预(销)售商品房屋,应当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自合同签订30日内,开发企业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及时办理网上备案。对于未及时备案,囤积房源、恶意哄抬房价扰乱市场秩序的,市房管部门应当依法查处。
  31.规范房地产广告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发布商品房预(销)售宣传广告,应当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国家工商总局《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有关规定。新闻媒体接受发布广告时,必须严格进行审查,确保广告内容真实、合法、科学、准确。房地产广告和宣传资料中明示或承诺的主要内容和事项,应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予以明确。企业违法发布房地产广告或发布虚假广告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房管部门应当依法查处。
  32.规范商品房买卖合同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应当使用由省建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监制的《河南省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房管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合同的监管,严厉打击各类房地产合同欺诈行为,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33.规范商品房面积计算标准和方法。房地产开发企业交付商品房时,应当向购房人提供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出具的,且已在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的商品房面积测绘证明文件。市房管部门应当加大查处力度,严厉打击商品房面积计算、分摊中弄虚作假、故意侵害购房者利益,以及擅自出租、出售共用部位牟利等行为。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