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太原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通知

  (一)总结与调查评估
  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指挥部在本级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有关部门人员对重大动物疫情处理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内容包括:疫情基本情况、疫情发生经过、现场调查及实验室检测结果,疫情发生的主要原因分析、结论,疫情处理经过、采取的防治措施及效果,应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困难及针对本次疫情暴发流行原因、防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困难等,提出改进建议和应对措施。评估结果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同时报上一级畜牧兽医管理部门。
  (二)奖励、抚恤和补助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参加重大动物疫情防控工作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在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及参加疫情处理的人员,给予相应的抚恤和补助。
  (三)责任
  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有违纪违法行为的,依法追究当事人责任。
  (四)补偿
  因扑灭或防止重大动物疫病传播,其易感动物或财产受损的单位和个人,按照重大动物疫病灾害补偿规定确定数额等级标准,按程序进行补偿。
  (五)恢复生产
  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根据疫病特点对疫点和疫区进行持续监测,符合要求的,方可重新引进动物、恢复生产,取消贸易限制及流通控制等限制性措施。
  七、应急处理保障
  (一)人员保障 
  1.市、县两级分别设立重大动物疫情现场专家诊断组,以兽医行政和专业技术人员为主,市专家组负责重大动物疫情现场诊断,初步提出疫情应急处置技术方案和建议,根据省专家组诊断结论和省级实验室诊断结果为市指挥部进行疫情处置提供依据。
  2.市、县两级应急指挥部组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防控应急处理预备队,按照本级指挥部要求,具体实施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理等疫情处理工作。预备队由畜牧兽医行政管理人员、动物卫生监督人员、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人员、有关专家、执业兽医、卫生防疫人员等组成,公安、武警部队应依法协助执行任务。
  (二)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部门负责开展人畜共患重大动物疫病人间监测,特别要加强密切接触动物的饲养人员、兽医技术人员和应急疫情处置人员等高危人群监测,并做好相关预防保障工作。
  (三)物资保障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