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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太原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通知

  4.一般突发动物疫情(Ⅳ级)的应急响应。一般突发动物疫情确认后,县级畜牧兽医管理部门要根据情况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启动本预案建议,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启动应急预案。对一般突发动物疫情进行确认后,及时采取有效防控应急措施,并按照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组织专家对疫情应急处理进行技术指导和督导。必要时省级人民政府及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根据需要提供技术支持。
  5.非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地区的应急响应。市、县(市、区)应根据发生疫情地区的疫情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本地区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密切保持与疫情发生地的联系,及时获得相关信息。
  (2)组织做好本区域应急处理所需人员和物资准备。
  (3)开展对养殖、运输、屠宰和市场环节动物疫情监测和防控工作,防止疫情发生、传入和扩散。
  (4)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传,提高公众防护能力和意识。
  (5)按规定做好公路、铁路、航空运输环节检疫监督工作。
  (三)应急响应终止
  疫区内所有动物及其产品按规定处理后,该疫病在至少一个最长潜伏期内无新的病例出现,经彻底消毒和上一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验收合格,可终止应急响应。
  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Ⅰ级)由农业部或经农业部委托由省级动物防疫机构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建议,报国务院或全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批准宣布。
  重大突发动物疫情(Ⅱ级)由省畜牧局组织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建议,报省政府或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批准宣布,并向农业部报告。
  较大突发动物疫情(Ⅲ级)由市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建议,报市政府或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宣布,并向省畜牧局报告。
  一般突发动物疫情(Ⅳ级)由县(市、区)政府及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建议,报请本级政府或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宣布,并向上一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和省畜牧局报告。
  上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可根据下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请求,及时组织专家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措施终止评估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
  六、善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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