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封锁令,对疫区实施封锁。
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理的需要,调集辖区内各类人员、物资、临时征用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参加应急处理工作。在本行政区域内采取限制或者停止易感动物及其产品的移动、扑杀染疫动物、封闭被病原微生物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等紧急措施。
依法设置临时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对进出疫区的行人、交通工具进行检查和消毒。
依照《山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程序,做好新闻发布工作。新闻发布要及时主动,准确把握,规范有序,注重社会效果。
组织乡镇、街道、社区以及居委会开展群防群控。
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行为,维护社会稳定。
(2)各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组织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调查处理,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组织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专家委员会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进行评估,向同级人民政府建议,启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反应级别。
在疫区和受威胁区对易感动物开展紧急免疫接种。
对本行政区域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导检查。
对新发现的动物疫病,及时按照国家规定开展有关流行病学调查和防控技术规范培训工作。
有针对性的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传,提高群众防控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组织专家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包括流行病学调查、疫源追踪以及对扑杀动物、无害化处理、消毒、紧急免疫等措施效果评价。
(3)各级动物卫生监督和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
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信息收集、报告与分析工作。
组织疫病诊断和流行病学调查,向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结果,提出并实施有针对性的防控措施。
按规定采集病料,送省级实验室或国家参考实验室诊断。
承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人员技术培训工作。
2.重大突发动物疫情(Ⅱ级)应急响应。重大突发动物疫情确认后,市畜牧兽医管理部门要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启动本预案建议,由市人民政府启动疫情应急响应机制,统一领导和指挥本行政区域内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3.较大突发动物疫情(Ⅲ级)的应急响应。较大突发动物疫情确认后,市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根据疫情情况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启动全市应急预案建议,由市政府启动应急预案,统一领导和指挥疫情扑灭工作。必要时可向省申请资金、物资和技术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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