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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太原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通知

  1.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责任报告单位为: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和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动物疫病相关科研单位及院校,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动物及其产品生产和经营单位,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责任报告人为:从事动物疫情监测、检验检疫、疫病研究与诊疗以及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等活动的人员,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和疫病预防控制机构人员,科研单位相关人员,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相关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
  2.报告形式。县以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和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以书面形式报告疫情。书面报告前,可先以电话形式报告。其他责任单位和个人可以电话、书面或口头等形式报告。
  3.报告时限和程序。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疫情报告后,应立即指派兽医专业技术人员会同卫生部门医学专业人员赶赴现场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和临床检查,疑为重大动物疫情的,应在2小时内报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并同时报所在地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
  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疫情报告后,立即指派兽医专业技术人员赶赴现场进行进一步诊断,疑为重大动物疫情的,立即限制发病及同群动物移动,在2小时内报告市指挥部,并按有关技术规范采集病料,送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实验室诊断。
  4.报告内容。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发病动物种类和品种、动物来源、临床症状、发病数量、死亡数量、病理解剖变化,是否有人员感染、影响范围、发展趋势和已采取的控制措施,疫情报告单位(个人)、联系方式等。在应急处置过程中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五、应急响应和终止
  (一)应急响应原则
  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按照分级反应原则做出应急反应,并根据疫情发生发展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预防控制工作需要及时调整响应级别。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核实的方式,有效控制疫情发展。未发生重大动物疫情的地方,当地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接到疫情通报后,要组织做好人员、物资等应急准备工作,采取必要防控措施,防止重大动物疫情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并服从上一级人民政府及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统一指挥,支援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地应急处理工作。
  (二)应急响应
  1.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Ⅰ级)的应急响应。  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确认后,按照农业部向全国发出的红色预警、国家总指挥部、省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市政府启动应急响应机制,统一领导和指挥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扑灭工作。
  (1)市地县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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