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门:落实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物资储备、扑灭疫情、扑杀动物补偿所需经费,保证及时足额到位,并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公安、武警、军队:协助做好疫区封锁、强制扑杀和强制免疫工作,及时处置与疫情有关的突发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工商部门:关闭并加强对疫区内动物及其产品交易市场的监督管理,加大对违法经营动物及其产品、防疫物资和防护用品行为的打击力度。
林业部门: 负责候鸟、留鸟、观赏动物等野生动物疫情监测,发现陆生野生动物疫情,会同有关部门快速采取隔离、控制等措施。
交通(公路、铁路、民航)部门:优先安排应急防控物资调运,经由公路、铁路、航空运输的动物及其产品必须有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的检疫证明、运载工具消毒证明等法定证件;运输中发现疑似染疫动物及时通知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处理。配合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公路动物防疫监督临时检查站设立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根据本部门职责和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需要,做好相关工作。
(三)日常管理机构
市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农业局畜牧兽医处,负责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市畜牧兽医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畜牧兽医局处处长兼任常务副主任。主要职责为:掌握动物防疫基本情况,收集疫情信息,分析预测疫情发展态势;组织、协调、监督各县(市、区)和各有关部门落实本预案;提出启动或终止应急预案建议;根据防控重大动物疫情工作需要,及时对本预案提出修改意见;制定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政策、办法,组织协调部署全市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承担市指挥部日常工作。
四、疫情监测、预警和报告
(一)监测
1.监测方法及形式。监测方法包括流行病学调查、血清学和病原学检测。监测形式包括日常监测和应急监测。我市发生疫情时主要针对疫区及受威胁区实施监测;周边地区发生疫情时,主要针对流通环节及相邻地区实施监测;人感染人畜共患病时,主要针对感染所在地及附近区域实施监测。
2.监测网络。建立重大动物疫情市、县(区)、乡镇、村四级监测报告网络体系,并实行严格的责任制。各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
(二)预警
根据监测信息,按照重大动物疫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分析其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一般(Ⅳ级)、较重(Ⅲ级)、严重(Ⅱ级)、特别严重(Ⅰ级)四个预警级别。
(三)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