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我国已消灭的牛瘟、牛肺疫等动物疫病在我市又有发生,或尚未发生的疯牛病、非洲猪瘟、非洲马瘟等疫病传入或发生。
5.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猪链球菌病、狂犬病、炭疽、猪乙脑等二类动物疫病呈暴发流行,波及全市范围或其中人畜共患病发生人感染病例,并有继续扩散趋势。
6.农业部或市畜牧兽医管理部门认定的其它重大动物疫情。
(三)较大突发动物疫情(Ⅲ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2个以上区县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3个以上。
2.口蹄疫在14日内、2个以上区县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5个以上。
3.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5个以上区县发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瘟、新城疫疫情,或疫点数达到10个以上。 4.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5个以上区县发生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猪乙脑、猪链球菌病等二类动物疫病,呈暴发流行。
5. 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炭疽等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种、毒种发生丢失。
6.市畜牧兽医管理部门认定的其它较大动物疫情。
(四)一般突发动物疫情(Ⅳ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疫情在1个区县内发生,疫点数分别在3个以上5个以下。
2.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瘟、新城疫疫情在5个以下区县内发生,疫点数在10个以下。
3.二、三类动物疫病在5个以下区县内呈暴发流行。
4.市、县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其它一般突发动物疫情。
二、工作原则
(一)以人为本,依法规范
将公共卫生安全和畜牧业健康发展作为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实施应急处理。
(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指挥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当地政府负责扑灭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动物疫情,各有关部门按照预案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疫情应急处理有关工作。根据重大动物疫情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实行分级管理。
(三)快速反应,高效运转
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完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体系、响应机制和程序,提高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对能力。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迅速做出反应,采取果断措施,及时控制和扑灭疫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