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太原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通知
(并政办发〔2008〕4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太原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八年六月十三日
太原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为及时有效预防、控制和扑灭重大动物疫情,最大限度减轻重大动物疫情对我市畜牧业健康发展和公共卫生安全造成的危害,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
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山西省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畜牧业生产严重损失和公共卫生安全严重损害的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以及国内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的应急响应工作。
一、疫情分级
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性质、危害程度及涉及范围,划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II级)、较大(Ⅲ级)和一般(IV级)四级。
(一)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Ⅰ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我市与相邻省(市)有10个以上区县发生疫情,或我市有10个以上相邻区县发生疫情。
2.口蹄疫在14日内,包括我市在内的5个以上省份发生严重疫情,且疫区连片。
3.动物暴发疯牛病等人畜共患病感染到人,并继续大面积扩散蔓延。
4.农业部认定的其它特别重大动物疫情。
(二)重大突发动物疫情(Ⅱ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包括我市疫点在内有20个以上疫点或者5个以上、10个以下区县连片发生疫情。 2.口蹄疫在14日内,包括我市在内有5个以上的区县发生疫情,或有新的口蹄疫亚型出现并发生疫情。
3.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包括我市在内20个以上区县发生猪瘟、新城疫疫情,猪瘟、新城疫疫点数达到30个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