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不按照上述规定办理的,一律按照《
安徽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
(四)对无配偶男性收养年龄相差不满40周岁女性的处理。如果符合其他收养条件的,无配偶男性收养属于夫妻离婚或妻子死亡前共同抚养的女婴或女童,年龄相差不到40周岁的且事实收养满5年的,可凭法院判决书或民政部门证明的原离婚协议书复印件或其妻死亡证明,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到县、区民政局申请办理收养登记。
(五)对收养人不满30周岁的处理。对不满30周岁但符合
《收养法》规定其他条件的收养人,如愿意继续抚养事实收养子女的,可向其住所地县、区民政部门或社会福利机构提出助养申请,签订义务助养协议,助养期间的监护责任由民政部门或社会福利机构承担。待收养人年满30周岁后,仍符合收养条件的,可到县、区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手续。
五、对于违法建立收养关系、抚养关系或寄养关系的处理意见
(一)若收养当事人属依法不予建立收养关系、抚养关系或者寄养关系的 (含寺庙收养、乞丐收养等),依据
《收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当事人住所地的民政部门会同公安部门,动员其将弃婴(儿)送交社会福利机构抚养。
(二)若收养当事人违背
《收养法》、《
安徽省计划生育条例》而自行建立的收养关系、抚养关系或者寄养关系的,由当事人住所地的民政部门会同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动员其将弃婴(儿)送交社会福利机构抚养。
六、建立依法安置弃婴(儿)的长效机制
(一)各级政府和职能部门要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建立依法安置弃婴(儿)的长效机制的重要性,切实加强
《收养法》、《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提高社会和公民对收养弃婴(儿)的法律意识,从而自觉做到依法登记、依法收养、依法安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