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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解决我市公民事实收养有关问题的若干意见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解决我市公民事实收养有关问题的若干意见
(铜政办〔2008〕28号)


县、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以下简称《收养法》)和《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以下简《登记办法》)的有关规定,为妥善解决好我市长期以来存在的公民“事实收养”问题,有效规范公民收养行为和收养登记工作,维护收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和睦和社会稳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解决我市公民事实收养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解决事实收养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以“十七大”精神和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构建和谐社会理论为指导,一切从实际出发,坚持“以人为本、儿童至上、区别对待、依法办理”的原则,实事求是、合理解决全市事实收养现实问题,切实维护弃婴(儿)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长期稳定与和谐发展。

  二、事实收养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一)本意见所称事实收养是指:亲友、群众公认,或当事人所在村(居)民委员会证明确以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长期共同生活的、未办理合法手续的收养行为。

  (二)事实收养的构成要件包括:

  1.当事人须公开以父母子女相称,以父母子女关系相待,建立了事实上的养父母、养子女关系;

  2.亲友、群众公认收养当事人之间须有共同生活的事实;

  3.养子女与生父母在事实上消除了权利义务关系;

  4.未办理收养登记手续。

  三、《收养法》实施前、后及修改期间形成的事实收养关系的处理

  (一)对1992年4月1日《收养法》实施前形成的事实收养关系的处理。按照司法部《关于办理收养法实施前建立的事实收养关系公证的通知》(司法通〔1993〕125号)等文件规定,由当事人到户籍所在地的公证机构办理公证后,凭收养公证书到公安派出所办理户籍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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