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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办法(2008)


  行政机关应当在办公场所设立电子阅览室或信息查询室,便于申请人当场查阅或抄录相关政府信息。申请人存在阅读困难的,行政机关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三十五条 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行政机关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行政机关收取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过程中发生的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标准由物价部门核准。

  非盈利组织、公益团体或确有经济困难的公民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经本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第三十六条 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义务的,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举报,接受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并在接到举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举报人书面告知处理结果。

  第三十七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或者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八条 市政府设立政府信息公开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政府办、监察、发展改革、财政、编制、政府法制等部门组成,负责研究、协调推进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的重要问题。

  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具体标准由市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商市财政部门确定。

  第四十条 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专门机构或人员负责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作为依法行政考核指标,纳入各单位年度目标管理考核范围。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监督检查和评议考核制度、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统计报告制度。

  第四十二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政府信息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3月底之前,向社会公告上一年度本行政区域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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