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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市民政局关于北京市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管理工作的补充通知


  6、组织章程;

  7、接受、使用捐款的财务会计及相关管理制度;

  8、上一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和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

  (二)北京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负责对非营利性、公益性的社会团体、基金会的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进行确认。

  1、北京市民政局对申请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社会团体、基金会非营利性公益性进行审核后,将符合条件的社会团体、基金会的名单及相关资料分别转送北京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2、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在接到上款所述资料后,共同对接受公益救济性捐赠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是否符合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进行确认,以文件形式下发接受捐赠允许税前扣除的公益性、救济性社会团体、基金会名单,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局备案。

  三、公益救济性捐赠票据使用管理

  (一)赠票据使用

  具有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团体、基金会和县及县以上人民政府及组织部门在接受捐赠或办理转赠时,应使用北京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北京市接受捐款票据,并加盖接受捐赠或转赠单位的财务专用印章;对个人索取捐赠票据,还应注明捐赠人姓名和身份证号码。

  纳税人捐赠时应向具有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或县及县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织部门索取捐赠票据,并凭该票据按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二)捐赠票据管理

  各捐赠者单位应严格按照财政票据有关规定使用票据。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举报捐赠票据管理使用中的违规行为,对违反捐赠票据管理使用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各级财政部门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票据管理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四、公益救济性捐赠日常管理

  (一)具有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基金会和县及县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将接受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用于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即教育、民政等公益事业和遭受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

  (二)反具有公益性、救济性捐赠行为的纳税人在申报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时,须附送以下资料:

  1、接受捐赠或办理转赠的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基金会的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证明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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