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市民政局关于北京市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管理工作的补充通知
(京财税[2008]546号)
各区县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各区县民政局:
为进一步促进社会公益事业发展,规范我市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管理,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及相关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做好我市公益救济性捐款税前扣除管理工作补充通知如下:
一、公益性、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条件
申请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基金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致力于服务全社会大众,并不以营利为目的;
(二)具有公益法人资格,其财产的管理和使用符合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三)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公益法人所有;
(四)收益和营运节余主要用于所创设目的的事业活动;
(五)终止或解散时,剩余财产不能归属任何个人或营利组织;
(六)不得经营与其设立公益目的的无关的业务;
(七)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八)具有不为私人谋利的组织机构;
(九)捐赠者不得以任何形式参与非营利公益性组织的分配,也没有对该组织财产的所有权。
二、公益性、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确认程序
(一)北京市民政局负责对申请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团体、基金会的非营利性、公益性进行审核。
申请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团体、基金会需向北京市民政局报送以下材料:
1、经业务主管单位核准的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申请;
2、北京市民政局批准登记(注册)文件及社会团体法人或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3、税务登记证书复印件;
4、上一年度年检合格证明(新设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基金会不需要提供);
5、上一年度资金来往和使用情况说明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