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2 防御洪水方案
(1)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根据需要,编制和修订防御河道、湖泊、水库洪水方案,主动应对各类洪水。
(2)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根据变化的情况,修订和完善洪水调度方案。
(3)大汶河的防御洪水方案由省防指制定,报省政府批准后执行;跨县(市、区)的河道防御洪水方案,由市防指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其它河道防御洪水方案,按管理权限,由河道所在县(市、区)防汛指挥机构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经审批的防洪预案和调度方案,各级、各有关单位必须严格执行。
3.3.3 抗旱预案
(1)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编制抗旱预案(包括城市抗旱预案),应对不同等级的干旱灾害。
(2)各类抗旱预案由当地政府或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审批,报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备案,凡经审批的各类抗旱预案,各有关地区应贯彻执行。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的总体要求
4.1.1 按洪涝、旱灾的严重程度和范围,将应急响应行动分为四级。
4.1.2 进入汛期,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全程跟踪雨情、水情、工情、旱情、灾情,并根据不同情况启动相关应急程序。
进入紧急抗旱期,有关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密切跟踪雨情、水情、旱情、灾情,并根据不同情况启动相关应急程序。
4.1.3 大汶河的防洪调度,按照省防指的统一安排进行调度;大河水库的防洪调度由大河水库防指负责;其它水利、防洪工程的调度由所属地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必要时由市防指视情况直接调度。
4.1.4 洪涝、干旱等灾害发生后,黄河(含东平湖)的抗洪抢险、排涝、抗旱减灾和抗灾救灾等防汛抗旱工作,在国家防总、黄河防总的统一领导下,根据省人民政府和省防指的统一安排,市人民政府和市防指组织指导工程所在地做好抗洪抢险和抗旱救灾工作;其他水利、防洪工程由市防指协调当地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4.1.5 洪涝、干旱等灾害发生后,由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早指挥机构报告情况。造成人员伤亡的突发事件,可越级上报,并同时报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任何个人发现堤防、水库发生险情,应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
4.1.6 对跨区域发生的水旱灾害或突发事件影响到邻近行政区域的,在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同时,应及时向受影响地区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通报情况。
4.1.7 因水旱灾害而衍生的疾病流行、水陆交通事故等次生灾害,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组织有关部门全力抢救和处置,采取有效措施切断灾害扩大的传播链,防止次生或衍生灾害的蔓延,并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
4.2 Ⅰ级应急响应
4.2.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Ⅰ级响应
(1)黄河花园口发生10000立方米每秒以上洪水或运用东平湖分洪;
(2)大汶河汶口水文站洪峰流量超过7000立方米每秒或决口;预报东平湖老湖水位将超过44.5米或金山坝有溃坝趋势时。
(3)一县(市、区)发生特大洪涝灾害或数县(市、区)同时发生严重洪涝灾害;
(4)一座一般中型、小(一)型水库垮坝,或一座大型、重点中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或一座大型、数座重点中型水库同时发生较大险情,或数座一般中型、小(一)型水库同时发生重大险情,或数座小(二)型水库同时垮坝;
(5)我市发布台风或暴雨红色预警信号;
(6)一县(市、区)发生特大干旱或数县(市、区)同时发生严重干旱;
(7)泰安市市区或2个以上县城同时发生极度干旱;
4.2.2 Ⅰ级响应行动
(1)市防指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市防指指挥主持会商,市防指成员、市直有关部门参加,作出防汛抗旱应急工作部署,同时将情况上报市委、市政府及省委、省政府、省防指。市政府视情况组成前线指挥部,现场组织指挥防汛抢险和抗旱救灾工作。市防指密切监视汛情、旱情和工情的发展变化,做好汛情、旱情预测预报,按照权限做好水利、防洪工程调度,并在24小时内派督导组、专家组赴一线进行技术指导。市防指增加值班人员,加强值班,根据需要随时在电视台等新闻媒体滚动发布汛(旱)情,报导汛(旱)情及抗洪抢险、抗早措施。市财政局及时为抢险救灾提供应急资金。市防办为灾区紧急调拨防汛抗旱物资,铁路、交通、民航部门为防汛抗旱物资运输提供运输保障。民政部门及时救助受灾群众。卫生部门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专业防治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市防指其它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2)相关县(市、区)防汛指挥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行使权力。由当地主要领导主持会商,动员部署防汛抗旱工作;有关责任人上岗到位,靠上指挥;按照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根据预案转移危险地区群众,组织强化巡堤查险和堤防防守,及时控制险情,或组织强化抗旱工作。当地防指增加值班人员,加强值班,密切监视汛情、旱情和工情的发展变化。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将防汛抗旱、抢险救灾工作情况上报当地党委、政府和市防指。当地防汛指挥机构在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发布汛(旱)情通报;民政部门及时救助灾民。卫生部门组织医疗队赴一线开展卫生防疫工作。相关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成员单位全力配合做好防汛抗旱和抗灾救灾工作。
4.3 Ⅱ级应急响应
4.3.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Ⅱ级响应
(1)黄河花园口发生6000-10000(不含10000)立方米每秒的洪水;
(2)大汶河汶口水文站洪峰流量3000--7000立方米每秒且发生重大险情;牟汶河、柴汶河等主要支流发生决口漫溢;预报东平湖老湖水位43.5-44.5米或金山坝发生重大险情。
(3)一县(市、区)发生严重洪涝灾害或数县(市、区)同时发生较大洪涝灾害;
(4)一座小(二)型水库垮坝,或一座一般中型、小(一)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或一座大型、重点中型水库发生较大险情,或数座小(二)型水库同时发生重大险情,或数座一般中型、小(一)型水库同时发生较大险情,或一座大型、数座重点中型水库同时发生超警戒水位洪水或一般险情;
(5)我市发布台风或暴雨橙色预警信号;
(6)一县(市、区)发生严重干旱或数县(市、区)同时发生中度干旱;
(7)泰安市市区或两个以上县城同时发生重度干旱。
4.3.2 Ⅱ级响应行动
(1)市防指指挥主持会商,市防指成员参加会商,做出相应工作部署,加强防汛抗旱工作的指导,同时将情况上报市委、市政府及省政府、省防指。市政府派出工作组指导防汛抗旱工作。市防指加强值班力量,密切监视汛情、旱情和工情的发展变化,做好汛情旱情预测预报,按照权限做好水利、防洪工程调度,并在24小时内派督导组、专家组赴一线指导防汛抗旱。根据需要在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及时发布汛(旱)情通报。市财政局及时为抢险救灾提供应急资金。民政部门及时救助灾民。卫生部门派出医疗队赴一线帮助指导医疗救护。市防指其它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2)相关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行使权力。由当地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主持会商,具体安排防汛抗旱工作;有关责任人上岗到位,靠前指挥;按照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根据预案加强防守巡查,及时抢护险情,或组织加强防汛抗旱工作。当地防指增加值班人员,加强值班,密切监视汛情、旱情和工情的发展变化。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将工作情况上报当地政府主要领导和市防指。当地防汛指挥机构在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发布汛(旱)情通报;民政部门及时救助灾民。卫生部门组织医疗队赴一线开展卫生防疫工作。相关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成员单位全力配合做好防汛抗旱和抗灾救灾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