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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五保供养标准增长机制进一步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通知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五保供养标准增长机制进一步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通知
(宿政办发〔2008〕124号 2008年6月2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宿迁经济开发区、市湖滨新城开发区、苏州宿迁工业园区,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近年来,我市认真落实农村五保供养政策,大力推进“关爱工程”建设,有效保障了农村五保户的基本生活。为进一步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根据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国务院令456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的通知》(苏政办发〔2006〕135号)精神,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在全市建立五保供养标准增长机制,努力提高五保对象基本生活保障水平。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供养标准
  根据我市财力状况和经济发展水平以及五保对象基本生活需要,适当提高五保对象供养标准。2008年集中供养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2400元以上、分散供养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1800元以上,从2008年7月1日起执行。
  二、建立五保供养标准增长机制
  农村五保供养标准随当地群众生活水平提高和物价上涨幅度相应提高,建立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增长机制,原则上按照当地上年农民人均纯收入50%的比例分别确定当年分散和集中供养标准并同步增长。
  三、加强五保供养经费的筹集和管理
  要切实加强对五保供养资金的筹集与五保供养资金、物资的管理,县级财政部门要依据民政部门提供的五保对象有关资料,将五保供养经费足额列入县级财政预算,并从村级三项经费中分列出来,纳入县级财政社保专户统一管理、统筹使用。五保供养经费的拨付,集中供养人员按标准按月直接拨付到乡镇敬老院,分散供养人员按标准按月直接划拨到指定银行(信用社),五保对象凭存折到银行(信用社)领取。集中供养人员所需物品,有条件的地方可实行政府集中采购、配送的办法。要指定专人负责,确保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和侵占。对五保对象就医问题,从2008年起,由县级财政统一安排资金,资助五保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确保五保对象的医疗问题得到妥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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