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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州市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采集与共享实施办法的通知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州市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采集与共享实施办法的通知
(泰政办发〔2008〕127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泰州市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采集与共享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六月三十日

  泰州市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采集与共享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加快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维护良好的社会信用秩序,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7]17号)、市政府办《印发关于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泰政办发[2006]71号)的精神,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打造“诚信泰州”为总目标,以创建“全国文明城市”为抓手,以中国人民银行全国统一的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以下简称“征信系统”)为基础平台,采集整理分散在市各相关部门(单位)的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实现资源共享,提高监管效率,加快诚信泰州建设,促进全市经济社会更好更快发展。
  二、整体框架
  市信用办牵头负责本办法的具体实施,各相关部门(单位)定期向市人行提供规定格式的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市人行具体负责征信系统的运行和维护、按相关法律法规向社会各界提供信用报告产品。信用信息异议解释和处理工作由各提供单位、市人行联合负责。
  三、归口采集和共享范围
  (一)企业征信系统
  1.金融系统负责采集的信息。
  人行在发放贷款卡时采集借款人的基本信息。
  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在发生信贷业务时,采集借款人信贷业务信息。同时对借款人基本信息(包括概况信息、财务报表、关联企业信息、特别关注信息)进行更新。
  2.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采集的信息。
  组织机构代码、机构名称、法人代表(负责人)姓名、法人代表身份证号码、经营业务范围、行业分类、经济类型、成立日期、主管部门、主要产品、登记批准机构、行政区划、单位地址、邮政编码、电话号码、质量诚信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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