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是加强对重要设施设备、商(市)场、旅游景点和各类交通运输工具的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发现问题,立即采取措施,妥善加以解决和整改,确保“国庆”期间的安全稳定。
各县各部门于9月25日前报送第二阶段工作总结。
第三阶段(10月1日至12月31日):针对第四季度赶任务、抢工期现象增多和冬季雨、雾、冰、雪天气多发的特点,深入推进隐患治理,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
一是坚决查处生产企业和交通运输企业的“三超”行为,加大对无证勘查开采、以采代探、以掘代采、超层越界开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加大打击非法生产、销售烟花爆竹等力度。
二是指导督促各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冬季安全生产工作,认真排查整改各类事故隐患,落实防火、防爆、防尘、防静电、防寒风大潮、防冰雪灾害、防冻裂泄漏,以及道路和水上交通防滑、防雾、防碰撞等措施。
三是认真总结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成果和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和要求,健全企业、政府两个层面的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及重大危险源监控制度,使隐患排查治理实现制度化、规范化、经常化。
各县各部门于12月25日前报送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总结。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安监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指导。各县、各部门、各单位要建立和落实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特别要全面落实各级政府行政首长和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制,健全工作机制,确定牵头部门,明确职责分工,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全力抓好此项工作。州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要根据本通知精神,迅速制定下发具体实施意见,对这项工作做出具体部署,贯彻落实到基层。凡领导不重视,工作不落实的,州人民政府将依照有关规定对主要领导进行问责。各生产经营单位要切实负起隐患排查治理的主体责任,企业法定代表人负总责,组织开展本单位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落实整改资金和责任,制订隐患监控措施,限期整改到位,并及时向当地政府及主管部门报告。州人民政府将组织督查组对各阶段工作适时进行督查,因企业不重视,工作不落实,隐患排查整治不到位酿成生产安全事故的,由相关安全监管部门依法从重处罚,情节严重的,要报当地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组织关闭,并依法追究责任。
(二)突出重点,全面排查治理各类隐患。隐患排查治理要突出四个重点,即煤矿、金属和非金属矿山、道路交通和水上运输、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民爆物品、建筑施工、特种设备、重点建设工程项目、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等重点行业领域;事故多发、易发的重点地区;安全管理基础薄弱的重点企业;州庆期间、汛期、各季度等重点时段,切实加大工作力度,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同时,要组织对各县、各行业领域、各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隐患进行全面排查治理,做到排查不留死角,整改不留后患。
(三)强化监督检查,确保取得实效。各级政府及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各部门要把工作的关口前移,重心下移,强化督导,切实加强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做到政府统一领导、统一部署与部门和行业专项指导、分块督导相结合;政府统一督查与部门和行业检查指导相结合;部门和行业监管与企业自查整改相结合。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要统筹协调好联合督查行动,进一步完善工作方案和相关制度措施,规范监督检查的方法和程序,采取督查、巡查、抽查、互查和“回头看”等方式,深入基层和生产一线加强督促指导。要建立重大隐患公告公示、挂牌督办、跟踪治理和逐项整改销号制度,强化行政执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建设、生产、经营等行为,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且难以整改到位的企业,依法予以关闭取缔。对因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力而引发事故的,要依法查处,严肃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