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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落实2008年县(市、区)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的通知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落实2008年县(市、区)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的通知
(泰政办发〔2008〕3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2008年市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的通知》(鲁政办发〔2008〕30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将2008年县(市、区)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过渡性指标”予以分解,请认真抓好落实。

  一、指标分解的依据。各县(市、区)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指标依据2007年分解给各县(市、区)的指标数,参考2007年度省国土资源厅批准的易地补充耕地和易地补划基本农田的面积,予以相应的调整;土地开发整理复垦补充耕地指标依据国土资源厅分给我市的指标数,参考分解给各县(市、区)建设用地指标和耕地后备资源情况,进行分解下达。

  二、各县(市、区)政府对本区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和土地开发整理复垦补充耕地面积指标负全责,县(市、区)长为第一责任人,并于6月30日前将指标分解下达到所辖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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