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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贯彻<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

  架空线路或者地下管线进行建设和维修时,需要对树木修枝、打顶、断根、移栽的,实施单位必须按照规定报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支付相应补偿费。
  第四十条 城乡(镇)公共绿地、风景林地、行道树及干道绿化带的绿化,由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单位庭院和附属绿地,由单位负责;新区和旧城改造区的绿化,由开发单位负责;其他居住区绿地由其业主或管理单位负责。
  提倡单位或者个人认养公共绿地。
  第四十一条 城乡园林绿化工程达到规定招标要求的,应当依法实行招标。
  从事城乡(镇)园林绿化工程规划、设计、施工、监理的企业,应当取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
  省外、州外的园林绿化企业进入州内开展经营活动,应当向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二条 严禁下列损坏城乡(镇)绿化的行为:
  (一)擅自占用、挖掘公共绿地、风景林地、园林绿地,就树建房或圈围树木;
  (二)擅自在公共绿地内建设建筑物、构筑物;
  (三)擅自砍伐、损毁、移植和攀折城乡(镇)古树名木和绿化树木;
  (四)擅自在公共绿地放牧、摆设摊点、设置广告牌、堆放物品、倾倒废弃物、泼洒污水;
  (五)损毁、践踏城乡(镇)公共绿地、草坪、花坛、绿篱及绿化设施,钉、拴、刻绿化树木和在绿化树木上晾晒衣物;
  (六)其他损坏城镇绿化的行为。

第六章 市容和环境卫生

  第四十三条 城乡(镇)建成区实行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制,分级管理。
  县城内公共区域的市容环境卫生由环卫机构负责,城乡(镇)各社区协同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
  乡(镇)所在地的市容环境卫生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管理。
  第四十四条 州、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经费投入,逐步完善环卫设施,改善环卫工作条件。
  第四十五条 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相关标准合理设置城乡(镇)公共厕所、垃圾收集站(点)、垃圾果皮箱等环境卫生设施,并对其进行清洁、维护和管理。
  县城垃圾实行袋装定时收运,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投放垃圾,并按照规定缴纳垃圾清运处理费。
  鼓励有关部门回收和利用废旧物资,对垃圾进行综合利用;城乡(镇)垃圾必须做到日产日清,生活垃圾要逐步做到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医疗废弃物、放射性及有毒有害弃物,按照规定处置。
  乡(镇)可以根据当地实际确定垃圾收集处理方式。
  第四十六条 在城乡(镇)建成区内,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燃放烟花爆竹、鸣放礼花礼炮的,应当自行负责安全和保洁,清扫燃放鞭炮和活动中产生的垃圾。
  第四十七条 从事车辆清洗、修理、废旧物资收购和废弃物收纳作业的经营点,必须保持经营场所周围环境卫生整洁,采取措施防止污水外流或者废弃物向外散落,清洗的污水必须经沉淀处理后方可排入城乡(镇)排水管网。
  临街商铺和餐饮店点必须配备垃圾和污水收集容器。不得向街面、道路排水落水口、河道或者其它公共场地倾倒垃圾、污水。
  第四十八条 饲养宠物不得影响环境卫生和他人生活。
  城乡(镇)建成区内禁止饲养大型猛犬和烈性犬,小型犬类宠物饲养人应于领养之日起十五日内携犬到动物检疫防疫部门进行免疫处理并向公安机关备案。携犬出户必须有束犬链牵领,犬链长度不得超过1米,宠物便溺,宠物主人应当及时清除。不得携犬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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