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不胜任原岗位工作,可以降低等级聘用,每一聘用期限一般降低1~2个岗位等级聘用,但因受行政处分需要降低岗位等级的不受此限制。
47.尚未实行聘用制度的事业单位,应按照《遵义市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实施意见》(遵府办发〔2004〕155号)和《遵义市人事局关于全面推进和规范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的通知》(遵市人发〔2008〕5号)等文件要求,抓紧制定人员聘用制度实施方案,按规定报批后抓紧实行聘用制和组织岗位聘用。未实施人员聘用制度改革的事业单位,人事部门不予核准其岗位设置方案。
48.已经实行聘用制度,普遍签订聘用合同的事业单位,可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按照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对本单位现有在册在编在岗在聘的正式工作人员确定不同等级的岗位,并变更聘用合同相应的内容。
49.事业单位完成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工作并签订聘用合同后,由各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按照隶属关系,对事业单位完成岗位设置,组织岗位聘用并签订聘用合同的情况进行认定,组织审核验收,对符合政策规定完成规范的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的事业单位予以确认。
事业单位申请认定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⑴ 认定申请;
⑵ 岗位说明书;
⑶ 岗位设置实施方案;
⑷ 市人事局下达的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核准通知及《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审核表》;
⑸《事业单位岗位聘用核准表》;
⑹《事业单位岗位聘用人员登记备案表》;
⑺ 工作总结报告。
市属事业单位报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人事局进行认定。县(区、市)事业单位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县(区、市)政府人事部门认定。
50.按规定程序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认定,符合政策规定、完成规范的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的事业单位,凭同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定的《遵义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聘用核准表》,根据所聘岗位等级,对照贵州省人民政府印发的《贵州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黔府发〔2006〕45号),兑现岗位工资待遇。
51.在首次岗位等级聘用中,要采取积极措施使现有在册在编在岗正式工作人员,按现聘职务进入相应等级的岗位。对因受岗位职数限制而降低等级聘用的人员可暂时保留原岗位最低等级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一个聘期,绩效工资按现聘岗位领取。在第一个聘期结束后,再参加正常的竞争聘用,按竞聘岗位兑现工资待遇,不再保留原工资。
52.事业单位首次进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时,岗位结构比例不得突破现有人员的结构比例,不得突击聘用人员,不得突击聘用职务。现有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的结构比例已经超过核准的岗位结构比例的,应通过自然减员、调出、低聘或解聘的办法,逐步达到核准的岗位结构比例;尚未达到核准的岗位结构比例的,应严格控制岗位聘用数量,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和人员状况逐年逐步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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