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县(区、市)事业单位七至十级职员岗位、八至十三级专业技术岗位、四至五级工勤技能岗位的聘用,经主管部门审核(党群系统事业单位管理岗位的聘用需经同级党委组织部审核),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核准后,由单位聘用;
(3) 县(区、市)事业单位五至七级专业技术岗位、一至三级工勤技能岗位的聘用,经主管部门审核(党群系统事业单位管理岗位的聘用需经同级党委组织部审核),并按程序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核准和市人事局备案10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由单位聘用;
(4) 承担领导职责的管理岗位人员,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聘用。
40.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的聘用,由省人事厅统一管理。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的聘用,按照隶属关系,事业单位将符合专业技术二级岗位条件的人选逐级报至省人事厅核准后,由单位聘用。
41.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得同时在两类岗位上任职。因行业特点确需兼职的,且符合兼任岗位任职条件的,须按岗位聘用核准权限逐级报政府人事部门审批,明确其主要任职岗位类别,按其确定的主要任职岗位类别进行管理,在聘用合同中明确其主要任职岗位类别,并同时使用两个具体岗位数,履行两个岗位职责,完成两个岗位工作任务,按主要任职岗位类别确定工资待遇。兼职人员所任两类岗位只有岗位等级调整但无工作性质、岗位特点变化的,原则上不得变更其主要任职岗位类别。
42.事业单位现有和符合我市有关规定引进的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国家和省部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市“15851”人才工程第一、二层次人选等高层次人才、引进的急需人才和特殊人才的聘用,如单位无相应的空缺岗位的,经市人事局核准,可使用特设岗位直接聘用,并签订聘用合同,待一个聘期结束后,再参加正常的竞争聘用,特设岗位予以核销。
43.工勤技能人员在本单位聘满5年以上,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符合所聘岗位任职条件,能够胜任所聘岗位的工作的,可以不受原身份限制,受聘到管理岗位或专业技术岗位。
44.从工勤人员中聘用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人员,应首先申报聘用计划,并按隶属关系通过县(区、市)政府人事部门或市级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人事局批准下达。聘用单位应将聘用方案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核准后方可组织实施。所聘人选须报市人事局批准后由单位聘用,兑现相应岗位的工资待遇。
45.工勤技能人员受聘到管理岗位或专业技术岗位,首聘时一般聘用到九、十级职员岗位或十一级以下的专业技术岗位。聘期届满时经考核胜任工作的,可以报市人事局核准后继续聘用在管理岗位或专业技术岗位,也可以受聘到工勤技能岗位。续聘在管理岗位或专业技术岗位的,根据工作需要和任职条件可以聘用到上一个等级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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