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按照严格控制、严格审批的原则,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设置特设岗位:
(1)承担国家或省、市重大研究项目或课题,本单位工作人员无法满足工作需要,急需引进高层次人才的;
(2)引进的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省(部)级有突出贡献专家、在管理期内的省管专家和我市“15851人才工程”第一、二层次人选等急需的高层次人才,本单位相应等级岗位无空缺的;
⑶因单位规格受限但确需聘用高层次人才的;
⑷符合国家和省级行业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特设岗位设置具体规定的;
⑸其他确需设置的。
四、岗位基本条件
(一)各类岗位的基本条件
24.事业单位三类岗位的基本条件,主要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见岗位说明书)确定。三类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是:
(1)遵守
宪法和法律;
(2)具有良好的品行;
(3)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或技能条件;
(4)具备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二)管理岗位基本条件
25.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六级以上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四级以上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26.各等级职员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是:
⑴ 三级职员岗位,须在四级职员岗位上工作满两年;
⑵ 四级职员岗位,须在五级职员岗位上工作满三年;
⑶ 五级职员岗位, 须在六级职员岗位上工作满两年;
⑷ 六级职员岗位, 须在七级职员岗位上工作满三年;
⑸ 七级职员岗位, 须在八级职员岗位上工作满三年;
⑹ 八级职员岗位, 须在九级职员岗位上工作满三年。
⑺ 取得硕士学位研究生试用期满和大学本科毕业见习期满的人员,具备九级职员岗位任职条件;中专和大专毕业见习期满的人员,具备十级职员岗位任职条件,大专、中专毕业生分别在十级职员岗位工作三年、四年以上具备九级职员岗位任职条件。
(三)专业技术岗位基本条件
27.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按《贵州省高级专业技术等级岗位基本任职条件指导意见》(黔人通〔2007〕194号)执行,初中级岗位按《初中级岗位专业技术等级岗位基本任职条件指导意见(试行)》和省、市现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