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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不区分正副高级的,暂按现行规定执行,待国家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政策出台后,按新政策执行。

  14.专业技术岗位的最高等级和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根据经济社会事业发展水平和行业特点,以及事业单位的功能、规格、隶属关系和专业技术水平等因素综合确定。

  国家和省级行业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有具体规定的,按照行业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确定。

  15.专业技术高、中、初级岗位之间的岗位数以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专业技术人员编制数为基数,按政府人事部门核定的现行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作为基础依据进行确定,具体控制标准按《贵州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和最高职务档次设置方案》(黔人通[2002]38号)执行。专业技术人员编制较少的事业单位,根据事业单位的工作性质、职责、任务等情况,可直接下达高、中、初级专业技术岗位数。

  16.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二级至十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按《贵州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不同等级结构比例暂行方案》(黔人通〔2007〕274号)执行,十一级、十二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5:5;十三级为员级岗位,不受职数限制。二至七级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由市级政府人事部门调控。

  17.各级人事部门要严格控制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严格控制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总量;事业单位要严格执行核准的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

  18.根据事业单位的功能、工作性质和专业技术工作特点等因素,综合确定专业技术岗位的主系列岗位,其他需要设置的专业技术岗位为辅系列岗位。主体系列岗位应占专业技术岗位总数80%以上,辅助系列岗位的等级设置一般应低于主系列岗位的等级。

  (三)工勤技能岗位等级设置

  19.工勤技能岗位分为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技术工岗位分为5个等级,即由高到低分为一至五级;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事业单位中的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依次分别对应一至五级岗位。

  20.工勤技能岗位按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和岗位等级规范,根据工作性质、工作任务、技能水平等实际情况,结合技术工种特点,在规定的结构比例内,科学合理设置。

  21.全市一、二、三级工勤技能岗位的总量控制在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25%左右。一、二级岗位的数量全市控制在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5%左右,主要应在专业技术辅助岗位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职责等对技能水平要求较高的领域设置。一、二、三级工勤技能岗位的结构比例由遵义市人事局调控。

  (四)特设岗位设置

  22.特设岗位是事业单位根据事业发展聘用急需的高层次人才等特殊需要,经市人事局批准设置的非常设岗位。特设岗位不受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在完成工作任务后,按照岗位核准权限予以核销。特设岗位的等级根据实际需要和具体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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