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遵府办发〔2008〕94号)
各县、自治县、区(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
《遵义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六月四日
遵义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
为贯彻落实《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87号)、《贵州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黔人发〔2007〕9号),建立健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结合遵义市实际,制订本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和对象
1.本实施意见适用于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的事业单位,包括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部分由财政拨款以及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
2.事业单位在编在职的管理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都要纳入岗位设置管理。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3.使用事业编制的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等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参照执行,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4.经批准参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以及已经由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单位,不适用本实施意见。
二、岗位类别设置
5.本实施意见所称岗位是指事业单位根据其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和工作性质等需要设置的工作岗位,应具有明确的岗位名称、岗位等级、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
6.事业单位根据其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进行岗位设置,按照科学合理、精简高效、动态管理的原则,在机构编制部门确定的职责任务、机构规格、人员编制、领导职数和各类人员结构比例内进行,对岗位实行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