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施工许可管理。
1、建设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没有施工许可证,不准开工建设。
2、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把施工许可证发放关。工程开工前,建设项目必须办理施工图审查、招标投标、质量监督、安全监督等手续,必须按照国家规定交纳有关费用,建设资金必须落实到位,具备法定条件的,方可发放施工许可证。
3、对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责令其改正,并对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依法予以严肃处理。
二、建设项目实施管理
(一)施工管理。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对国有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施工队伍贯彻执行工程质量、施工安全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情况以及合同履约情况等,确保国有投资工程建设项目顺利实施。
1、施工单位要严格履行投标承诺。项目经理、关键岗位人员要持证到岗;主要机械设备要切实到位;严禁肢解工程,分包的工程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要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制度,严格规范工资支付行为,按月发放农民工工资。
2、施工单位要建立健全质量安全保障体系,严格实行质量安全责任制,落实质量安全三级管理制度,确保质量安全投入和保障措施落实到位。要按照《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的要求,推行现代管理办法,科学组织施工,做好施工现场的各项管理工作。要严格执行建设单位已审定的施工技术方案,按照合同约定的工期,保质保量安全完成施工任务。
3、施工单位要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合同约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由施工单位采购的,施工队伍不得按照建设单位的明示或暗示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指定生产商、供应商和工程分包队伍。
4、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或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等问题的施工单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责令其改正;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的,要记录不良行为档案,并依法给予严肃处理。
(二)建设监理管理。
1、建设单位要依法采用招标投标方式确定监理单位。
2、建设监理服务要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满足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等要求,确保监理人员到岗到位。建设监理队伍不得违反标准规范规定或合同约定,通过降低服务质量、减少服务内容等手段进行恶性竞争,扰乱正常市场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