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委托拆迁单位要严格按照有关房屋拆迁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补偿标准,在有关部门的监督下,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拆迁的原则进行具体拆迁补偿工作。
3、拆迁人未取得
房屋拆迁许可证,擅自实施拆迁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责令其停止拆迁,并依法给予处罚。
4、委托拆迁单位违反规定转让拆迁业务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按规定给予罚款。
5、对拆迁过程中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进行严肃查处。
(三)招标投标管理。
1、国有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依法进行公开招标投标。在工程招标投标过程中,要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征地、拆迁、设计、垫资等条件要求建设单位将实行招标的工程发包给指定的单位承包。
2、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的监督与管理,招标代理机构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依法办理招标事宜。要依法在有关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做到信息公开;建设单位及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依法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建设单位及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要依法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3、要严格监督评标人的评标行为。评标委员会成员评分与他人差距过大的,要进行质问,若无正当理由说明的,评审内容作废,并记录不良行为档案,取消其评委资格。
4、投标人不得串标,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不得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5、要实行中标公示制度。中标公示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在建设工程信息网及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三天。
6、建设单位、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人、投标人在招标投标过程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进行严肃查处,并记入不良行为档案;对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后没有采取相应措施以及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招标投标监管人员,一经发现,要依法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