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投资工程建设管理的意见
(泰政办发〔2008〕2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市属及以上驻泰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等国有投资工程(政府及其部门、事业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或政府融资的工程项目)建设的监督管理,保证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和安全,确保政府投资效益,预防各类腐败案件发生,制定本意见。
一、建设项目前期管理
(一)勘察设计管理。
1、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要依法依规采取招标投标的方式选择勘察设计单位。招标工作一般要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在媒体上公开发布招标信息,实行中标公示制度。要严格审核招标文件,杜绝任何含有倾向或排斥潜在投标人和违反政策规定要求的内容。对招标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将其记录不良行为档案,并依法进行严肃处理。
2、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文件审批管理。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文件,要依法依规办理初步设计审批手续,保证建设项目少投入、低消耗、高产出,维护公众利益,推动节约型社会建设。杜绝任何违反政策规定以及能耗较大、污染严重、技术落后的方案交付建设使用。未按要求进行审批的初步设计文件,不得作为编制施工图文件的依据。
3、建设工程施工图文件审查工作。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施工图文件,要依法依规办理施工图文件审查手续,保证各项政策和强制性条文规定的贯彻落实,实现建设项目的安全性、经济性、适用性、功能性,提高建设工程的质量水平。对违反规定逃避监管的勘察设计单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依规进行严肃处理,直至吊销其勘察设计资格。
4、设计单位不得指定建筑材料或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
(二)拆迁管理。
1、国有投资工程建设项目需要对城市房屋进行拆迁的,必须依法取得
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房屋拆迁的实施,必须委托有拆迁资质的单位进行拆迁。拆迁过程中,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拆迁程序、补偿安置标准、补偿安置资金、安置房源的监督管理,保证拆迁人和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