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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文山州人民政府贯彻<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自治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

  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健全基层管理机构,完善技术服务网络,提高基层工作人员报酬。
  第五十八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大力发展民族体育事业。加强城乡体育基础设施建设,开展全民健身运动,发展民族传统体育运动项目。
  对民族传统体育优势项目实施定点培训,州、县财政给予经费保障。每4年举办1次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
  第五十九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及其劳动行政部门坚持城乡统筹就业的方针,把扩大就业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目标,对就业困难群体给予就业引导、扶持。全面推行劳动合同制度,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加强劳动技能培训,提高劳动者素质,有计划、有组织地引导农村富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城镇和经济发达地区转移,促进劳务输出工作的健康发展。劳动就业培训费用,除国家和省补助外,由州、县财政负担。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加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州、县财政应加大保险投入力度,逐步使社会保险覆盖城乡居民。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所需资金,由州、县人民政府按相关规定列入本级财政预算,足额配套。
  第六十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倡导企业、社会团体、个人捐资支持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整合社会福利资金,对城市孤寡老人、农村五保户实行集中供养。建立托养服务机构,对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进行托养。加强对孤残儿童和城镇流浪乞讨人员的管理和救助,完善城乡社会保障和救助体系。

第六章 扶贫开发与边沿地区、


  贫困地区、革命老区、少数民族聚居区建设
  第六十一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边沿地区、贫困地区、革命老区、少数民族聚居区作为扶贫开发和新农村建设的重点,帮助制定和完善区域产业发展规划,在基础设施建设、劳动力转移培训、农业科技培训、产业培育和信贷等方面给予扶持,优先安排资金、技术、物资。
  第六十二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对缺乏基本生存条件的贫困村寨,实施易地扶贫开发。对因守土固边需要而不能易地搬迁的群众,实施特殊的扶持政策。
  第六十三条 州、县人民政府加大对边沿地区、贫困地区、革命老区、少数民族聚居区扶贫开发资金的投入,投入的幅度应随着财政的增长而逐年增加。

第七章 干部及人才队伍建设

  第六十四条 州、县人民政府大力培养、选拔少数民族干部、妇女干部。选拔到行政学院(校)、民族干部学校和大专院校深造;选派到上级行政机关和发达地区挂职;下派到基层挂职锻炼。在选派干部培训和挂职锻炼时,优先考虑少数民族干部和妇女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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