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投标保证金】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规定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一般不超过投标总价的2%;施工、货物招标的投标保证金最高不超过80万元,勘察、设计、监理等招标的投标保证金最高不超过10万元。
投标人不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该投标文件将被拒绝,作废标处理。
政府投资项目收取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可以使用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保兑支票、银行汇票或现金转帐支票,不得使用现金。
第二十一条 【投标】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地点及投标截止时间内进行投标。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能参与投标的,或者因为违法违规行为被取消在本行政区域内投标资格期限未满的,在资格审查时,作无效投标处理。
开标以前,符合规定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三个的,报经原项目审批部门核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政府投资项目经核准不再进行招标的,应当在行业行政主管部门、项目审批部门、财政部门的监督下,进行竞争性谈判。
第二十二条 【开标】开标在招标文件确定的地点及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由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主持,通知所有投标人参加。投标人不参加的,视同认可开标结果。
第二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应当在开标前24小时内由招标人依法组建。
使用国家或省财政直接投资的政府投资项目,评标专家在省人民政府综合性评标专家名册中由招标人随机抽取确定。使用市级及其以下财政直接投资占主导地位的政府投资项目,评标专家可以从进入省人民政府综合性评标专家名册的遵义专家库名单中由招标人随机抽取确定。
本办法第八条所指的必须进行招标规模标准以下的政府投资项目,如参照采用招标方式的,评标专家可以在当地人民政府综合性评标专家名册中由招标人随机抽取确定,评标专家的资质可以放宽到(初)中级职称。
市人民政府综合性评标专家名册的组建及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另行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四条 【评标】评标委员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原则和方法进行评标。评标专家的评标工作独立进行,不得相互商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