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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

泰安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
(泰安市环保局制定 泰安市人民政府2008年7月7日 (泰政发〔2008〕36号) 批转)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严格控制主要污染物排放,确保完成“十一五”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根据国家《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国发〔2007〕36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十一五”期间半年和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第三条 主要污染物排放台帐是年度总量减排考核的重要依据。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和重点排污单位,建立健全减排项目日常建设运营的有关档案资料。其中,省重点监管企业和城市污水处理厂要按照省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总量减排档案;各级环保部门要建立健全自动在线和监督性人工检查监测数据、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或竣工验收文件、关闭落后产能、当地政府和环保部门减排管理措施及计划执行情况等档案材料,并做到自动在线监测数据与原始记录数据相一致、环保部门与企业的数据相一致、有关部门之间的数据相一致、省、市、县三级档案材料相一致。

  第四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每半年一次对本行政区域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情况进行一次自查,分别于每年7月3日前和次年1月3日前向市环保部门报送半年和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完成情况。

  每年7月中旬和次年1月中旬前,市环保部门要分别组织对各县(市、区)半年和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情况进行核查,并做好迎接省环保部门核查准备工作。根据省环保部门核查确认的全市总量减排情况,最后确认各县(市、区)总量减排完成情况。

  在市里未公布各县(市、区)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查结果前,各县(市、区)不得自行公布年度总量减排结果。

  第五条 主要污染物新增量的审核。根据有关规定,市环保部门依据各县(市、区)GDP增长率、城市人口增长率,审核各县(市、区)化学需氧量的新增排放量;依据全社会新增燃煤量、发电(供热)新增燃煤量等数据,审核各县(市、区)二氧化硫的新增排放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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