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办法
(泰安市环保局制定 泰安市人民政府2008年7月7日 (泰政发〔2008〕36号) 批转)
第一条 为确保“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数据准确、及时、可靠,根据国务院《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办法》(国发〔2007〕36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统计制度包括季报和年报。
季报主要统计每季度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为总量减排统计提供环境数据支持,由有关单位在每个季度结束后3日内上报市环保部门(上报表格由市环保部门另行下发)。第二、四季度的季报,还应汇总上半年及年度减排措施实施情况和减排数据。
年报主要统计年度污染物排放情况,报告期为1-12月,年报主要依据环境统计制度开展。为提高年报时效性,各县(市、区)环保部门应于次年1月10日前上报年报数据。
第三条 建立健全重点排污监管企业统计制度。按照省里的要求,由环保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每月一次对省重点监管企业进行检查、监测,主要检查、监测企业进(出)水浓度、流量、主要污染物排放量、自动监测设施建设运行情况,监测情况报表由各县(市、区)环保部门会同重点监管企业填写,于次月3日前上报市环保部门;市环保部门审核后,于次月6日前上报省环保部门。
每季度结束后6日前,市环保部门组织汇总上一季度省重点监管企业的抽查监测数据,上报省环保部门。第二、四季度还需汇总上半年及年度省重点监管企业报表及数据。
第四条 统计调查按照属地原则进行,即由县级环保部门负责完成。市级环境保护监测部门的监测数据应及时反馈给县级环保部门(上下级环保部门监测的数据不一致时,以上级环保部门监测的数据为准)。
第五条 国家规定的省重点发表调查单位污染物排放量可采取监测数据法、物料衡算法、排放系数法进行统计。
以上三种方法中优先使用监测数据法计算排放量。省重点监管企业中凡安装自动在线监测设施的,采用实时监测数据的汇总数作为排放量数据。没有安装自动在线监测设施的,按照《全省重点企业监管办法(试行)》、《全省城市污水处理厂水质监管办法(试行)》的规定采用人工监测的数据计算排放量;属省重点发表调查单位中的非省重点监管企业,采用日常人工监测数据计算排放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