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对有关重点问题由监督检查领导小组督促有关部门处理。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监督方式。
五、奖惩
(一)行政执法监督人员、行政执法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工作中严格执法,秉公办事,做出显著成绩的,由州人民政府或所属工作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二)行政执法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通报批评、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
1.不按本实施方案要求报送备案规范性文件或重大处罚决定,经催报仍不改正的;
2.对行政执法监督工作领导小组的行政执法检查拒不组织实施的;
3.不按期报告法律、法规、规章实施情况和行政执法工作情况,经催报仍不改正的;
4.对州法制办发出的《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拒绝执行或不予答复的。
(三)行政执法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1.执法违法或执法不严,造成严重后果的;
2.对违法者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而不处罚,造成不良后果的;
3.不按法定执法权限、程序履行职务,造成严重后果的;
4.不如实提供情况、弄虚作假,造成不良影响的;
5.对检举人、控告人或行政执法监督人员进行打击报复或故意刁难的。
对行政执法单位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的,由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领导小组移交有关机关按照行政处分审批权限的规定处理。
(四)行政执法监督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未依法进行监督检查的;
2.执行监督检查公务时,未出示法定证件的;
3.违反规定,未严格履行工作职责的;
4.执行监督检查时,徇私舞弊,不秉公办事的;
5.泄漏工作秘密,未对举报人尽到保护义务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应按本实施方案要求,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切实做好监督工作。各行政执法单位应积极配合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领导小组的工作,认真接受监督检查,使我州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逐步纳入规范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