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迪庆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迪庆州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2.是否存在违反法定处罚程序,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处罚明显失当的情形。

  (三)是否存在不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执法或不依法使用执法证件的情形。

  (四)是否存在不执行政府法制办发出的《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的情形。

  (五)是否存在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依法收取的费用的情形。

  (六)是否存在徇私舞弊,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谋取其他利益及其他失职、渎职、滥用职权的情形。

  (七)是否存在不履行法定职责,违法实施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其他情形。

  四、监督方式及具体要求

  行政执法监督主要以下列方式进行:

  (一)强化执法公示,建立举报制度。各行政执法单位都应将本单位执法监督电话和州人民政府执法监督电话(8226766)向社会公布。

  (二)建立备案审查制度。凡是本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和作出的重大处罚决定(对公民处以1000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0元以上罚款的;没收违法所得数额或没收非法财物价值相当于上述金额的;责令停产停业的;吊销许可证或企业营业执照的;行政拘留10日以上或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都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州法制办备案审查。

  (三)开展行政执法检查。由法制办牵头、监察局配合,对我州境内的行政执法单位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执法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报告州人民政府。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按《云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和《云南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四)听取审查行政执法工作报告。每年年底,各行政执法单位应将全年执法工作情况书面报告州法制办,州法制办应认真审查。

  (五)认定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统一管理行政执法证件。在岗行政执法人员必须持云南省人民政府统一颁发的《行政执法证》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并按规定对执法人员进行培训和执法证年审。对培训不合格或不符合执法条件以及不按规定进行执法证年审的,由州法制办吊销执法证,取消其执法资格。

  (六)调阅有关执法案卷和文件资料。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人员在进行执法检查或因工作需要,有权调阅行政执法单位的执法案卷和相关文件资料,行政执法单位应积极配合。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