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市国资委、市经委负责协调各企业自备水源井关闭工作。
(六)公安、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关闭自备水源井施工过程中的治安执法工作。
(七)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区政府牵头、市有关部门配合实施各区所属区域内自备水源井单位关闭自备水源井工作。
(八)市自来水公司具体负责关闭自备水源井施工、管网设计和对接工作,确保关井单位正常用水。
(九)太原供电分公司负责关闭自备水源井变压器拆除和切断电源工作。
(十)各自备水源井单位负责对内部管网等供水设施进行维修、改造,配合做好管网对接工作。
四、相关政策
(一)凡在市政府规定时限内积极关闭自备水源井的单位,继续享受优惠政策,即市自来水公司将城市供水管网敷设至用户贸易结算水表,市节水办按照有关法规规定变更用水单位用水计划。
(二)未在市政府规定时限内关闭自备水源井的单位,由有关部门实施强制关井,并依法全额征收超计划取用水加价费和管网对接工程费。
(三)关闭自备水源井工作涉及办理规划、破路、占用公共绿地、施工许可及通行等审批手续的,有关部门要特事特办,及时办理。
(四)关井后又擅自启用的,按擅自凿井开采地下水资源处理。
(五)禁采区和城市供水管网覆盖区内今后一律不得新开自备水源井。
五、实施要求
(一)实施自备水源井关闭工作要确保关井单位的用水安全、居民生活和生产经营正常用水。
(二)党政机关及企事业单位要服从大局,带头关井,推动关闭自备水源井工作实施。
(三)关闭自备水源井工作总体目标计划循序推进,分阶段实施。
(四)建立城市应急备用地下水源系统,对优质自备水源井进行科学封存,严格依法管理,保障应急状态下城市供水。
六、实施步骤
(一)市政府发布关闭自备水源井通告,召开动员大会,与各区政府、有关部门签订“太原市关闭自备水源井目标责任书”;
(二)各区政府按照市政府关闭自备水源井通告精神向各自备水源井单位下发《限期关闭自备水源井通知书》;
(三)各自备水源井单位按规定时限自行配套内部管网;
(四)自来水公司将管网接至用户贸易结算水表,并将已对接用户名单报市关闭自备水源井工作协调领导组;
(五)市水务局、市节水办依法吊销关闭自备水源井的取水许可证、城市计划用水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