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和行政监察机关应按照
《条例》和监督检查有关制度对工作,各单位开展政府信息工作,经常性定期不定期监督检查、
(四)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予调查处理。
(五)对各单位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限期整改。
八、责任追究制度
(一)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单位和负责人,给予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和行政处分。;
(二)在政府信息公开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未建立健全工作机构,未明确分管领导和专兼工作人员的;
2.不传达、不贯彻落实上级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决定和要求的;
3.不按省、州规定编制、公开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或不按时限上报备案的;
4.不按
《条例》规定的时间、期限公开政府信息或调整更新政府公开信息的;
5.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
《条例》的有关规定公开不准公开的政府信息或未经相关第三方同意公开政府信息导致第三方合法权益受损害的;
6.未经审查比准擅自公开政府信息的;
7.故意泄露或利用尚未公开的政府信息谋取个人利益的;
8.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提供政府信息无正当理不受理或不按时限受理的;
9.不按国家规定收取提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举报和投诉的;
10.不受理、不答复有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举报和投诉的;
11.不按政府信息主管部门要求建设网站、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不按时上报各类文字、电子数据和报告的;
12.拒绝、阻挠、干扰依法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过不落实监督检查决定、要求的;
13.其他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行为的。
(三)有第(二)项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行政监察机关、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行为人所在单位责令改正,影响较大的由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在一定规定范围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行政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