迪庆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的通知
(迪政办发〔2008〕73号)
各县人民政府,州直各委、办、局,开发区管委会: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为进一步做好全州信息公开工作,确保《条例》贯彻落实,经州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将迪庆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六月三日
迪庆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
为推进我州政府信息公开,确保《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贯彻落实,增加政府工作透明度,保障群众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根据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州实际,特制定以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八项制度。
一、主动公开制度
(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是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的规定而让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政府信息进行公开,他不基于公民申请,而是基于法律、法规的规定,各级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公共企事业单位必须履行。
(二)各级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公共企事业单位严格按照
《条例》规定公开的范围内容和时限要求及时、准确主动地公开政府信息。
(三)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网站、政府公报以及迪庆日报、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四)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的单位,应公开本单位的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领导班子成员、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姓名、职务、责任、实行亮证服务,设立政府信息公开栏,张贴本单位办事机构示意图;设立政府信息查阅室和资料索取点。
(五)各级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应认真履行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事宜,维护和更新本单位公开的政府信息,编制好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按照
《条例》和省、州的时限要求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