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运用工作简报,新闻媒体等形式实行政府信息公开(5分)未运用简报、新闻媒体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分。
(五)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效(15分)
1.按《条例》规定,属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自该信息形成和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保证政府信息公开及时有效。没有发生因政府信息未公开或公开不及时而造成事故或群众投诉(5分),出现事故或投诉不得分。
2.保证制度性、政策性内容长期公开,阶段性工作逐步公开,经常性工作纪实公开,动态性工作随时公开(5分)缺一项扣2分。
3.对事关全局,涉及公众普遍关注和公众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实行决策前公开、实施过程动态公开和实施结果公开(5分),每缺一项扣2分。
第七条 考核采用100分制,90分以上为优秀,70分至89分为良好,60分至69分为合格,59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三章 考核办法和程序
第八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采取日常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的办法,日常考核随机进行,年度考核于每年年末或次年年初进行。
第九条 政府信息公开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由州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组织,抽调有关部门人员组成考核组,负责对县(开发区)政府及州政府各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县(开发区)以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所属工作部门的考核工作,由各县(开发区)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
第十条 年度考核的基本程序:
(一)考核组起草年度考核通知(方案),经州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审定后,提前20日通知被考核单位;
(二)被考核单位接到考核通知(方案)后,进行自查总结,并形成书面材料;
(三)考核组采取实地检查、抽样核查、综合评议等方式进行考核;
(四)考核组综合日常考核与年度考核情况,作出考核评价结论,提出初步考核等次,报州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审定;
(五)审定意见及结果通知被考核单位,并向党委、政府报告同时报送纪委、组织、人事部门。
第四章 奖励与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 考核结果纳入州政府对下一级政府、政府各部门、州级有关单位的综合位次考评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