迪庆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迪庆州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办法的通知
(迪政办发〔2008〕74号)
各县人民政府,州直各委、办、局,开发区管委会:
为确保《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在我州顺利施行,切实做好我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经州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将《迪庆州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六月三日
迪庆州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进行,增强政府工作的透明度,推进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建立行为规范,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州各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和公共企事业单位。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实行分级负责制。州政府负责全州政务信息公开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州政府各部门及三县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三县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本级政府各部门及下一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州、县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实施检查、验收、和考核评议工作。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纳入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年度工作目标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评定各级政府、部门及其负责人年度工作成绩、实施奖惩和责任追究的依据。
第二章 考核内容、评分标准和等次
第六条 政务信息公开的考核内容和评分标准为:
(一)组织领导(2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