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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教育厅、省财政厅2008年省教育扶贫(移民)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五、保障措施
  (一)建立工作机制,加强对教育扶贫(移民)工程工作的领导。
  成立省教育移民(扶贫)工程领导小组,由姜斯宪副省长任组长,胡光辉(省教育厅厅长)、陈海波(省财政厅厅长)、陈孝京(省建设厅副厅长)任副组长,麦正华(省财政厅副厅长)、石秀慧(省教育厅副厅长)、支小纪(省教育厅副厅长)、戚弘超(省发展与改革厅副厅长)、蒋妹芳(省民族宗教事务厅副厅长)、黄招中(省扶贫办副主任)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负责教育扶贫(移民)工程的领导,审批教育扶贫(移民)工程建设规划。
  省教育移民(扶贫)工程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教育厅),省教育厅支小纪副厅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具体负责指导、审核工程规划,监督、检查工程实施情况。
  各有关市、县要成立相应领导工作机构,教育(教科)局负责教育扶贫(移民)工程具体实施。
  (二)落实工作责任制,确保工程按时按质完成。
  各有关市县要按照与省政府签订的目标责任书明确的工作目标和责任,认真组织实施。省政府对实施教育扶贫(移民)工程工作出色的市县将予以表彰;对工作目标不按时按质完成的市县,要对有关负责人进行问责。
  (三)建立健全工程管理办法,确保工程管理规范有序。
  由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制定《教育扶贫(移民)工程项目管理办法》,切实规范工程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各有关市县要严格按照工程管理办法要求,加强资金的规范管理和使用。
  (四)配置高素质师资,确保教育扶贫(移民)学校办成优质学校。
  各市县要为改扩建8所主要用于接收教育扶贫(移民)学生的九年一贯制学校配备强有力的领导班子和高素质的师资,项目市县要将教师聘用方案作为教育扶贫(移民)工程实施方案的重要组成部分,聘用教师工作要与工程建设同时启动,教师学历要求达到本科。
  (五)建立教育扶贫(移民)长效助学机制,确保教育扶贫(移民)学生上得起学。
  教育扶贫(移民)学生的交通及生活费补助,初中学生每年分别补助160元、750元,小学学生每年分别补助160元、600元。所需资金按照7∶3的比例由省与市县财政共同分担。补助标准视物价上涨等因素可适时作出调整。教育扶贫移民学校每50名寄宿学生聘请1名厨工,聘请厨工费用由市县财政安排专项经费解决,具体标准由市县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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